交警列出公交公司三大问题
进入秋季,西安市的道路交通形势愈发严峻,40路公交车在早高峰时段因为故障影响通行的后果严重。昨日,西安高新交警约谈当事公交线路车队及公司,同时召集辖区公交公司线路车队负责人召开通报教育会。
交警高新大队安监中队中队长黄旭介绍,此次事件暴露出多方面问题。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公交车发生故障后,明知无法移动却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在造成拥堵后由民警发现,已经涉嫌违法。其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公交车辆根本没有做到这一点,容易出现故障的车辆上路运行,已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第三,发生故障后,公交公司的救援车辆长时间没有赶到施救,如果公交车辆再发生其他危险情况,公交救援无法及时赶到,后果将更加严重,这说明公交公司在车辆检查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方面不到位。此次事件暴露出公交公司在管理上和公交司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随后将根据现场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频内容进行分析研判,依法作出处理。
约谈比单独处罚效果好得多
昨日,交警高新大队副大队长严鹏介绍,约谈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往往用于安全管理方面从源头上进行监管,包括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都是落实安全管理的一种方式,而用于公交公司可能是西安交警部门的第一次。
“约谈责任单位的领导并进行通报,无论是影响面和教育面,效果都要比单独处罚好得多。”严鹏说,随着西安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矛盾突出,看似微小的一处拥堵节点可能会引发大面积的拥堵甚至是交通瘫痪,“这一事件产生的后果恰恰说明城市交通秩序需要所有交通参与者共同维护,交警部门在日常管理之余,也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支持,齐心协力来缓解城市交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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